【锐评】用“食药警察”治理疫苗事件
改革最终目的是突破单一行政监管的传统模式,综合运用刑事司法等手段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,真正落实用“四个最严”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
细心观察可发现,本案由公安部和国家食药总局共同督办,案件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双重性质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有边界的,前者针对违反正常生产经营规范的行为,目的是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;后者针对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的行为,旨在打击恶意犯罪。此次事件显然已经突破了普通行政监管范畴,升级为刑事案件。
现代社会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极为复杂,既有产品内生风险,也有外部人为因素,且不法分子手段日益隐蔽和多样化。从已经披露的案情来看,尽管所有疫苗都实行批签发并被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网,但犯罪嫌疑人伙同医药公司、疾控部门、接种单位“内部人”恶意篡改数据并伪造进货和销售记录,监管部门凭借日常监督检查等手段依然无法掌握疫苗实际流向。
警察拥有先进侦查手段,可以行使银行账户查询、财产冻结、现场保护等强制执法权,并拥有人身控制权,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具有天然优势。正因此,发达国家纷纷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中设置警察队伍。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(FDA)下设犯罪调查办公室,其200多名监管人员均为现役警察身份,拥有警徽、警衔并配枪,在联邦政府事权范围内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。又如法国内政部(相当于我国公安部)专设公共健康和环境犯罪预防办公室,350名专业调查人员与该国农业部、卫生部的监管人员共同打击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。
2011年以后,辽宁、北京、山东等地公安机关在不同层面内设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侦查机构。此次非法疫苗流向全国18个省,但问题首先在山东被发现,一定程度上印证了“食药警察”的作用和价值。尽管有关部门已有公开表态,学界亦提出了具体方案,但遗憾的是这一做法尚未普遍推广。
建议以此次事件为政策窗口,秉持“最小折腾,最稳路径,最大改善”的原则,从制度层面明确“食药警察”队伍。一方面,新队伍不新增行政编制,可通过现有食药稽查人员转换身份或公安民警转任岗位来实现。另一方面政策可先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试点,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市县和基层延伸。尤为重要的是,改革最终目的是突破单一行政监管的传统模式,综合运用刑事司法等手段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,真正落实用“四个最严”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。
(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、博士)